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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若干规定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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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若干规定

   

    为了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同时为各校领导提供理论依据,现就有关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若干规定摘录如下,供各校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。

1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,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:

    正常分娩者,给予产假90天。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,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。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,均按90天计算。难产或双生以上的,增加产假15天。产假期间基本工资、职务岗位津贴照发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。

   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
    妊娠3个月内自然(人工)流产的,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;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,给予产假50天;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享受。

    女职工休产假,不论是正产还是小产,一律包括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,不再补假。

    为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,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。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,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旷工处理。

   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,经本人申请,领导批准,可请哺乳假。生育第1个子女的,哺乳假为6个月,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(原独生子女保健费)照发。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80%发给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,并计算工龄。双生以上的女职工,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,其产假期以外的工资,按原工资的80%发给。

    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需要哺乳时,每天应当在工时内给予两个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,算作工作时间。

   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。晚育的,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。

   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、病假,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。

2、婚假:

    A 按法定结婚年龄(女20周岁,男22周岁)结婚的,可享受3天婚假。

    B 符合晚婚年龄(女23周岁,男25周岁)的,可享受晚婚假15天(含3天法定婚假)。

    C 在探亲假(探父母)期间结婚,不另给假期。

    D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。

3、独生子女政策:

    子女户口落实、领证之后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,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不低于100元。夫妻一方是农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,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。

4、要建立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,女职工多或有条件的单位,要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。

    参见浙政(1988)31号、浙劳护(1989)63号、劳动部劳安字(1989)1号、国家教委教人(92)8号、国务院1988第9号令第五条、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》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八条。
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0年04月13日